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62 條規定了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的刑罰。根據這條法條,對於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將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此外,對於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則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至於未遂罪的處罰,則沒有在本條中明確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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