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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十八 章 妨害農工商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八 章 妨害農工商罪

以強暴脅迫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一 妨害販運穀類及其他公共所需之飲食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二 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農業工業所需之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已註冊或未註冊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偽造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