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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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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為偽造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69條規定,對於明知為偽造的商標或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者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者自外國輸入這些貨物的行為者,一般情況下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可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這個法條,對於明知為偽造商標或商號的貨物而進行販賣或意圖販賣的行為,如果被證實,可能會受到上述刑罰的制裁。這個法條的目的在於保護商標和商號所有人的權益,防止偽造商品的流通和交易。 相關法條的資料資源: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69 -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 偽造名詞
  • 商標名詞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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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69 條規定:「明知為偽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