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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69 條
明知為偽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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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69條規定,對於明知為偽造的商標或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者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者自外國輸入這些貨物的行為者,一般情況下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可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這個法條,對於明知為偽造商標或商號的貨物而進行販賣或意圖販賣的行為,如果被證實,可能會受到上述刑罰的制裁。這個法條的目的在於保護商標和商號所有人的權益,防止偽造商品的流通和交易。 相關法條的資料資源: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69 -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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