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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68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已註冊或未註冊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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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68 條規定,如果有意圖欺騙他人的行為,而去偽造已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或商號,則可以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以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商標或商號的所有人免受偽造行為的侵害,並且打擊商標或商號的偽造行為。以下為一個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故意利用他人已註冊的商標或商號,去偽造商品或假冒他人身分,意圖欺騙他人,則根據該法條,可以判處該人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以併科三千元以下的罰金。這樣的判決可以保護商標或商號的權益,並且防止他人受到財產損失或誤認他人身分的風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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