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強暴脅迫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一 妨害販運穀類及其他公共所需之飲食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二 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農業工業所需之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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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暴脅迫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一 妨害販運穀類及其他公共所需之飲食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二 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農業工業所需之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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