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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二十三 章 墮胎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十三 章 墮胎罪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