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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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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5 條主要針對非法墮胎行為進行規範。依該法條,若有人在受到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到其承諾的情況下進行墮胎,則會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此行為導致婦女死亡,則可能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此行為導致婦女受重傷,則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受到懷孕婦女的請求或得到她的同意下,進行非法墮胎,則根據刑法第 305 條,此人可能被判處最高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如果此行為導致懷孕婦女死亡,則可能被判處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此行為導致懷孕婦女受到重傷,則可能被判處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 1. 刑法(舊刑法)第 305 條。 2. 陳國材、韓明淑、楊铭、胡亦才,刑法,七版,新學林,2019 年。

  • 有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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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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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5 條規定:「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