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6 條,如果犯罪者意圖營利,並犯下前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罪行,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科以五百元以下的罰金。如果犯罪行為導致婦女死亡,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可能被科以五百元以下的罰金。如果犯罪行為導致他人重傷,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可能被科以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6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