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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06 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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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6 條,如果犯罪者意圖營利,並犯下前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罪行,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科以五百元以下的罰金。如果犯罪行為導致婦女死亡,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可能被科以五百元以下的罰金。如果犯罪行為導致他人重傷,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可能被科以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6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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