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4 條,對於懷胎婦女使用藥物或以其他方法墮胎的行為,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樣地,對於懷胎婦女聽從他人的要求進行墮胎的情況也同樣適用此條款。 其中,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的情況屬於從犯,其犯意為被指使或被授權進行墮胎的行為,並非主動進行墮胎。因此,對於這種情況,仍然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4 條的規定。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舉一個相關案例為例。例如,某懷胎婦女在沒有合法醫療監督的情況下,使用了未經許可的墮胎藥品進行自我墮胎。這種行為違反了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4 條的規定,該婦女可能面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