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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二十二 章 傷害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十二 章 傷害罪

無殺人之故意而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為傷害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加暴行於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足以致死或重傷之方法而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犯傷害罪因而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致人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傷害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四條及第二百九十五條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犯第二百九十六條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旁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六條之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教唆或幫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在場助勢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九十三條及第三百零一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