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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二十七 章 妨害秘密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或其他封緘文書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醫師藥師藥商產婆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及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居此等地位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在他人業務處所於執行業務期內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工商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曾居此等地位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亦同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