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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強暴脅迫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 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三 頌揚他人所犯之罪致生危害於公安者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犯罪可以預防之際知有將犯左列各罪而不向該管公務員或將被加害之人報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內亂罪 二 外患罪 三 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七條之共公危險罪 四 強姦罪 五 殺人罪 六 強盜及海盜罪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僭行民國或外國公務員之職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僭用民國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民國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民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親屬將犯第一百六十二條所列舉之罪而不報告者免除其刑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