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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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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63條的規定,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逃叛的行為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項法條旨在遏止軍人違反軍紀和逃避職責的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和正常軍事運作的順利進行。 該法條的一個例子可以是,如果有人故意鼓勵軍人不履行他們應盡的職責,例如不出席軍事演習或操縱訓練,這樣的行為可能會觸犯該法條。另外,如果有人煽動軍人逃離軍營或參與軍事叛亂,同樣也會違反該法條。在這些情況下,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犯罪者可能會面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罰。

  • 煽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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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63 條規定:「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