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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犯罪可以預防之際知有將犯左列各罪而不向該管公務員或將被加害之人報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內亂罪 二 外患罪 三 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七條之共公危險罪 四 強姦罪 五 殺人罪 六 強盜及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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