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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62 條
於犯罪可以預防之際知有將犯左列各罪而不向該管公務員或將被加害之人報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 內亂罪 二 外患罪 三 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七條之共公危險罪 四 強姦罪 五 殺人罪 六 強盜及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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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62條,於犯罪可以預防之際,有知道他人將要犯以下罪行卻不向該管公務員或將被加害之人報告的行為者,將會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些罪行包括: 一、內亂罪:指煽動或組織兵變、暴動或其他影響國家政權穩定的行為。 二、外患罪:指勾結外國勢力,妨害中華民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三、第一百八十七條至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共同違反公共危險罪:指違反上述法條所規定的危害公眾安全或對特定人群造成傷害的行為。 四、強姦罪:指以武力、脅迫或其他非自願手段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五、殺人罪:指故意非法奪取他人性命的行為。 六、強盜及海盜罪: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從他人身上奪取財物或攻擊海上交通工具的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得知他人計劃要從其他人身上施行強姦罪行,然而他不向警方或受害人報告,則根據這條法規,他可能會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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