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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61 條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項法條主要是針對結社以犯罪為目的的行為作出規範和處罰。根據我的參考資料,這項法條是為了遏制犯罪活動和維護社會安全而設立的。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團體結社並以犯罪為目的,例如組織盜竊犯罪,並且有人參與了這個團體,那麼根據這項法條,參與者可以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如果有人是這個團體的首謀,也就是策劃或領導這個犯罪團體,那麼首謀者可以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個例子,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會根據各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並根據相關法律和法律解釋作出適切的裁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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