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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 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三 頌揚他人所犯之罪致生危害於公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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