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59

快速跳轉

以強暴脅迫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59條之規定,凡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將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項法條主要是針對對合法的集會進行強制或詐術干擾的行為進行規範。如果有人以強暴或脅迫的手段阻止或者使用詐術去干擾合法的集會,這些人將會被判處不超過二年的有期徒刑。 儘管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但我們可以想像以下情境作為可能的例子:如果有人在一場政治集會上使用武力或恐嚇的手段,以強制或脅迫的方式阻止該集會的舉行,或者使用詐術在集會場地裡散布謠言或造謠,以擾亂該合法集會的進行,這些行為都將構成依據該法條的違反。

  • 脅迫名詞
  • 詐術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59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