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58條,故意以威脅或恐嚇的手段,使公眾感到恐懼並對公共安全產生危害,並有意加害他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是一個相關的例子: 範例: A先生威脅要在某個公共場所下放炸彈,並且表示如果不照他的指示行事,他將會對公眾人士進行攻擊。這種行為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並且以加害他人的生命和身體為目的。如果被判定有罪,A先生可能會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回答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58條及相關資料所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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