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57 條的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將會遭受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處罰。而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將面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根據最高法院 73 年度臺上字第 4413 號判決,在場助勢被告如果知道且有意參與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行為,即使沒有直接的暴力行為,也將被視為共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63年修正至103年12月19日) (Tax edition)",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刑法專業團隊,2020年修正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