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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57 條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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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57 條的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將會遭受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處罰。而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將面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根據最高法院 73 年度臺上字第 4413 號判決,在場助勢被告如果知道且有意參與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行為,即使沒有直接的暴力行為,也將被視為共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63年修正至103年12月19日) (Tax edition)",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刑法專業團隊,2020年修正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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