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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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