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56 條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56條,對於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且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刑罰。而若是首謀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群人在公共場所聚集,並且他們有意圖以強暴脅迫去干擾該管公務員執行他們的職務。假如該管公務員解散他們三次以上,但他們卻拒絕解散並繼續在場助勢,這些在場助勢者將會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156條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刑罰。而如果其中有人是首謀者,他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5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