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56

快速跳轉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56條,對於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且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刑罰。而若是首謀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群人在公共場所聚集,並且他們有意圖以強暴脅迫去干擾該管公務員執行他們的職務。假如該管公務員解散他們三次以上,但他們卻拒絕解散並繼續在場助勢,這些在場助勢者將會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156條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刑罰。而如果其中有人是首謀者,他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56條

  • 意圖名詞
  • 脅迫名詞
  • 在場助勢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56 條規定:「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