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64 條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64條,未經允准而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的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刑法施行法並加重刑罰三篇》,內政部,2012年修正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人未經合法授權,卻自行組織軍隊並發給他們軍需品,此行為違反了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的規定,該人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