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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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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64條,未經允准而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的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刑法施行法並加重刑罰三篇》,內政部,2012年修正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人未經合法授權,卻自行組織軍隊並發給他們軍需品,此行為違反了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的規定,該人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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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64 條規定:「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