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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65 條
僭行民國或外國公務員之職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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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65 條,僭行民國或外國公務員之職權的行為,將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個人或機構冒充公務員,濫用相關職務權限。以下是兩個相關參考案例: 1. 範例案例一:A 個人冒充一名政府公務員,虛報自己有權進入他人的住宅搜查。A 在進行搜查時被發現並被捕。根據該法條,A 可能會被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範例案例二:B 個人偽造一份護照,冒充外國政府公務員的身份。B 使用偽造的護照行事多次,並以此冒充公務員進行一系列非法活動。根據該法條,B 可能會被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請注意,我們使用的參考資料是《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的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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