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僭用民國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66條,公然僭用民國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將被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金。這意味著,任何人如果公然冒用民國公務員的服飾、徽章或官銜,將會被要求支付罰金而不超過五百元。這一條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務員的專屬權益,防止他人冒用他們的身份或職務。舉個例子,如果有人冒充一名民國公務員,戴著他們的服飾、徽章或官銜來進行活動,這個人在被發現後可能會被起訴,並被判處支付罰金,金額最高不超過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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