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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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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僭用民國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66條,公然僭用民國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將被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金。這意味著,任何人如果公然冒用民國公務員的服飾、徽章或官銜,將會被要求支付罰金而不超過五百元。這一條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務員的專屬權益,防止他人冒用他們的身份或職務。舉個例子,如果有人冒充一名民國公務員,戴著他們的服飾、徽章或官銜來進行活動,這個人在被發現後可能會被起訴,並被判處支付罰金,金額最高不超過五百元。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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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66 條規定:「公然僭用民國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