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侮辱民國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民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67條的規定,對於有意圖侮辱民國的行為,例如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民國的國旗或國章者,將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三百元以下的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公眾場合故意撕毀、破壞台灣的國旗,或者對於國旗進行不當的行為或言論,符合上述的條件,該人可能會被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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