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將犯第一百六十二條所列舉之罪而不報告者免除其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68條的規定,如果親屬(指第一至第六親等之配偶及親屬)知道他人犯下第一百六十二條所列舉的罪行,但没有向有關法院、檢察官或警察報告,則该親屬将免除其刑事責任。这意味着,親屬在不報告他人犯罪的情況下,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這項規定旨在保護親屬間的關係,並對取得犯罪證據的親屬提供一定的保護。然而,請注意,這種豁免只適用於親屬之間的情況,而且只涵蓋第一百六十二條中所列舉的罪行。如果親屬可能涉及其他罪行,則仍應按照法律規定來行事。 例如,如果某人的兄弟犯下詐欺罪,根據這項規定,該人不需要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告。然而,如果該兄弟涉嫌謀殺罪,該人則需要依法向有關當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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