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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三十三 章 贓物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十三 章 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於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免除其刑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