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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二 章 外患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外患罪

通謀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謀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一 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粮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梁鐵路電綫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 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 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 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供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及其他可直接供戰鬥用之物品交付敵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洩漏或交付關於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堡壘礮台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及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