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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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