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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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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13條,該條規定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若個人或法人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將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以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而若是因過失犯了前項罪行,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商工登記法第4條,法人係依照法令成立之團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而代表人則是被法律認可,能代表法人行使權益的自然人。 因此,如果法人或其代表人在戰爭期間或將開戰的時候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違反契約履行,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13條,法院可以判處該法人或代表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而若是因為過失而犯了同樣的罪行,則可能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拘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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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13 條規定:「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