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非供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及其他可直接供戰鬥用之物品交付敵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12條,對於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故意將非供民國軍用的軍械彈藥和其他可直接供戰鬥使用的物品交付給敵國的行為,將處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對於預備或陰謀犯本條罪行的行為,則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本條亦包含了未遂罪,對於未嘗試成功但有陰謀或準備之意圖的行為,亦有相應的罰則。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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