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11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 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粮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梁鐵路電綫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 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 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 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11 條》規定了犯前條第一項之罪的情節以及相應的刑罰。根據這個法條,如果犯罪行為滿足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將被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以及供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粮及其他軍需品,或者橋梁、鐵路、電綫、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者毀壞或致令不堪使用。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者逃叛。 四、將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 五、為敵國的間諜或幫助敵國的間諜。 此外,本條規定了未遂罪的刑罰。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將軍用船艦交付給敵國或者代敵國招募軍隊,根據該法條,這些行為將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一個例子是,如果有人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將被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這些例子展示了根據該法條的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引發的刑罰。请注意,此為舊刑法規定,若需更準確結果還需參考其他法條及相關判例。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