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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10 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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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10條是關於在國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間,以軍事上的利益供給敵國或以軍事上的不利益損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的行為進行懲處的法條。根據這個法條,犯罪行為者將面臨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如果該犯罪行為屬於未遂犯罪,則應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與範例可能與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相關事件有關,例如一個人在戰爭期間向敵國提供中華民國的軍事情報或資源,或者試圖執行這種行為但在進行之前被抓住。具體的參考資料可能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查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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