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18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人受到政府的委任,處理外國政府的事務,但違背委任而導致對中華民國造成損害,則將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鍵字: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18條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全文 範例:如果一位外交官被中華民國政府委任負責與某個國家的外交事務,但他違背了委任,導致中華民國的國家利益受到了損害,那麼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18條的規定,他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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