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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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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堡壘礮台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17條,如果有人有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所指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在未經允准的情況下進入堡壘、礮台、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在其中滯留,將會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這表示如果有人進入或滯留在堡壘、礮台、軍艦或其他軍用場所,且有意圖刺探或收集有關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這些行為未經授權,他們可能會被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例如,如果一個人未經授權進入一個軍營並滯留在那裡,而且他有意圖刺探或收集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這個人可能會根據這個法條被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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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17 條規定:「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堡壘礮台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