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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通謀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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