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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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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謀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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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08 條的規定,如果有人通謀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且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將會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對於未遂罪,則需要針對其處罰情形進行釐清。而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將會受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關於此條款的舉例,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 102 條,該條對於陰謀犯本法之罪的處罰也有相似的規定。

  • 意圖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陰謀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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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08 條規定:「通謀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