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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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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謀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07條,若有人通謀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並意圖使該國或其他國家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則該人將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於未遂犯罪,則有相對應的刑罰。若有人預備或陰謀犯本條所規定的罪行,則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例來說,假設有個人與外國政府通謀,並計畫導致中華民國開戰,但實際上未能實現這一目標,則此人可能被追究未遂犯罪的責任。 此外,如果有其他個人預備或陰謀犯上述所規定的罪行,例如研究如何進行通謀行為或策劃戰爭,則根據刑法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罰。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立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 意圖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陰謀犯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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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07 條規定:「通謀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