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謀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07條,若有人通謀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並意圖使該國或其他國家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則該人將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於未遂犯罪,則有相對應的刑罰。若有人預備或陰謀犯本條所規定的罪行,則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例來說,假設有個人與外國政府通謀,並計畫導致中華民國開戰,但實際上未能實現這一目標,則此人可能被追究未遂犯罪的責任。 此外,如果有其他個人預備或陰謀犯上述所規定的罪行,例如研究如何進行通謀行為或策劃戰爭,則根據刑法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罰。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立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