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九 章 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章 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偽造變造或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親屬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本章之罪者免除其刑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偽造變造或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親屬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本章之罪者免除其刑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