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2 條
時期之初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最終之日須閱全日 放免囚犯於期滿之次日午前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2 條規定了計算刑期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判處有拘役或徒刑的囚犯,在計算刑期時,從被收押的次日零時算起,期滿時也要算到次日零時。此外,根據該條的另一項規定,被放免的囚犯,其放免的日期是在刑期到期的次日的上午進行。這些規定確保了裁判的公平性和正確性,對於囚犯的刑期計算和放免有明確的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人被判處拘役1個月,從4月1日被收押,那麼他的刑期將會從4月2日開始算起,到5月1日結束。而如果他有在刑期結束後受到放免,那麼放免的日期將會是在5月1日的次日上午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