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期之初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最終之日須閱全日 放免囚犯於期滿之次日午前行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2 條規定了計算刑期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判處有拘役或徒刑的囚犯,在計算刑期時,從被收押的次日零時算起,期滿時也要算到次日零時。此外,根據該條的另一項規定,被放免的囚犯,其放免的日期是在刑期到期的次日的上午進行。這些規定確保了裁判的公平性和正確性,對於囚犯的刑期計算和放免有明確的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人被判處拘役1個月,從4月1日被收押,那麼他的刑期將會從4月2日開始算起,到5月1日結束。而如果他有在刑期結束後受到放免,那麼放免的日期將會是在5月1日的次日上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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