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 條的規定,刑期的計算是從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換句話說,一旦判決確定,刑期就開始計算。另外,根據此條款的規定,裁判確定前的拘禁日數不算在刑期內。這表示被告在等待判決期間所受到的拘禁不會計算在刑期內。舉個例子,如果有人因犯罪被拘留了一個月,然後在該月的結束時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那麼他將需要再服刑十一個月,因為這一個月的拘留不算在刑期內。 參考資料:《刑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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