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3

快速跳轉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 條的規定,刑期的計算是從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換句話說,一旦判決確定,刑期就開始計算。另外,根據此條款的規定,裁判確定前的拘禁日數不算在刑期內。這表示被告在等待判決期間所受到的拘禁不會計算在刑期內。舉個例子,如果有人因犯罪被拘留了一個月,然後在該月的結束時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那麼他將需要再服刑十一個月,因為這一個月的拘留不算在刑期內。 參考資料:《刑法》第23條

  • 裁判名詞
  • 拘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 條規定:「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