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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肆、研考作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肆、研考作業

十六、辦理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考成報告: 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編審年度工作計畫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由院長親自或指定庭長一人召集指定之庭長、法官、書記官長及各科室主管人員,舉行設定目標會議,以司法院年度施政計畫綱要為主要依據,並參照司法院各項重要行政上指示與重要會議之決議,策定年度工作目標並編訂之。 本院應依「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辦理有關考成事項,並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陳報司法院備。

十七、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 本院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依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研究發展項目及研究人員,奉院長核定後,由研究人員擬定研究計畫表,報請核定實施,研考科自每年一月份開始,得視需要,向研究人員查證進度,促請按預定進度如期研究完成,向司法院提出研究報告。

十八、辦理行政公文時效管制作業: 參照「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規定,實施公文時效稽催管制,並應按月統計公文收發數量,與使用時間,製成「公文稽催成果管制統計表」,陳報院長閱。

十九、上級機關會議決議事項之列管與催辦: 上級機關會議決議事項,經奉院長批交管制者,由研考科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送請業務主管單位貫徹執行,並隨時查催。

廿、案件之管制與催辦: 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及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規定,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由研考科報請院長閱後,按月填製催辦單,以院長名義通知承辦人員,促請迅速辦理,並副知各該庭長、審判長督促所屬速辦,以防止積案發生。

廿一、宣示裁判、交付原本送達正本、主文公告、發送卷宗、歸檔及開庭等有無遲延之檢查: 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規定,除由業務主管人員負責隨時或定期檢查登記,督促改進,研考科每月至少實施查證一次,將查證結果,簽報院長閱。 (一)宣示裁判逾期之檢查: 以研考系統列印逾期宣判部分,統計結果,每月簽報院長核閱,並應參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交付裁判原本、送達正本之檢查稽催: 1.製備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單」乙種,檢查單上自辯論終結日起至裁判正本發出為止,列舉經過流程,書記官於案件辯論終結後登錄辯論終結日期及宣判日期,於接受原本或再開辯論裁定時登錄收受日期,列印該檢查單,隨同原本轉遞統計、繕校、影印、監印、發文等承辦人員填註辦畢日期及簽章,於原本歸檔時,將檢查單送交研考科按月將交付原本及正本製作送達情形,分別統計簽報院長處理。 2.法官逾期未交付原本,應定期催辦。 3.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部分,除應按月陳報司法院外,並應參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裁判主文公告之檢查: 裁判主文依法應公告者,應於宣判當日辦畢,至遲應於宣判翌日中午以前公告,研考科派員抽查有無延擱或遺漏情事。 (四)發送卷宗之檢查: 按月檢查,對已逾本院所自定應行發送卷宗之期限,而仍未發卷者,即列印「報結送卷遲延催辦單」通知承辦書記官迅速辦理並見復。研考科應按月將查催情形簽報院長核閱。 (五)檢查開庭: 每日上下午逐庭檢查開庭及使用錄音情形,除注意是否準時開庭外,對於問案態度亦一併注意,並就檢查所得,登記於「開庭檢查登記表」,按月統計簽報院長處理。

廿二、刑事被告交保、責付之檢查: 備置「刑事案件交保責付經辦登記卡」(如附件),分甲乙兩聯,規定法警室於奉諭辦理刑事被告交保責付手續時,即填載股別、案號、被告姓名、案由、庭諭時間、交保種類等,將乙聯先送研考科列管,甲聯即由承辦法警詳載辦理查保、批保至辦畢等時間,送交研考科與乙聯查對銷號,並查處理經過時間有無稽延情事。

廿三、聲請閱卷事件之檢查: 於每月抽查書記官業務時,檢查有無依照有關閱卷之規定,收到聲請時立即給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