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拾壹、內部統計稽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壹、內部統計稽核

二十八、本院及所屬機關內部統計稽之對象如下: (一)原始統計資料產生單位。 (二)統計資料之彙整單位。 (三)最終統計結果之發布及統計分析單位。

二十九、本院及所屬機關內部統計稽應分事前稽核及事後稽核兩種。事前稽核著重於編製計畫、蒐集方法及經費運用之審核。事後稽核著重於統計數字之確度及工作績效之審核。

三十、本院及所屬機關內部統計稽之範圍如下: (一)報表審核包括統計登記冊及報告表資料確度之審核。 (二)方法審核包括統計編製及分析方法之審核。 (三)經費審核包括有關統計計畫、經費之審核。 (四)工作審核包括工作負荷及工作成果之審核。 (五)統計內容之完備程度。 (六)統計資料之提供與應用成效。 (七)公務統計檔案之管理。

三十一、各彙報機關主辦統計人員,應隨時派員經常稽複查各該機關及所屬機關之公務統計工作,其稽核及複查重點應依據統計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三十二、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報告表應按期編報,不得積延;並應將報告表編送情形予以登記備供查考。且由業務單位編報者,所在機關統計單位應隨時協調催辦。

三十三、各彙報機關對所屬機關應辦理之報表,應設立報告表造報情形登記表隨時予以登記,以為年度考之依據,其有逾期未報者應嚴加稽催;發生錯誤者應督促改進。

三十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所編公務統計資料及公務統計報告表,業務單位與統計單位應互為會,始得報送。會核時,會核單位應切實儘速辦理。

三十五、各彙報機關對所屬機關查報之公務統計報告表應加以審。審核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報送時效。 (二)相關報表之相關資料有無矛盾或不一致現象。 (三)各科目統計資料有否異常或不合理之處。 (四)縱橫各欄,其細數與總數是否相符。 (五)表內縱橫各欄歸類是否相當,是否按規定辦理。 (六)報表格式、項目、科目定義、分類等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七)觀察前期資料之變動趨勢,如有異常現象,有否查證並說明原因。 (八)資料時間有無錯誤或遺漏。 (九)審核時如有疑問,應向原填表人員查詢,不得任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