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拾、聯繫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聯繫方法
二十、已納入本方案之公務統計報告表,遇有法令修訂或業務變更需增刪修訂時,由本院統計處與相關業務單位會商辦理。
二十一、未納入本方案之公務統計報告表而具有經常性、考核性及能表現施政績效者,由統計單位與業務單位相互配合協商納入。
二十二、公務統計表冊、項目、單位及報表格式遇有法令修正或業務變更需修訂時,應由各機關有關業務人員通知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人員隨時配合增(修)訂。
二十三、業務單位編報業務統計報表或已發布資料,如因事實或計算基礎變更,必須更改修正時,應將修正資料及原因知會統計單位同時更正。
二十四、統計單位為辦理公務統計,因查對各項原始資料,需調閱卷、簿籍、表冊或查催表報時,各業務單位應充分提供。
二十五、業務單位為應業務實際需要使用其他機關公務統計資料時,統計單位應盡力協助。
二十六、業務單位為應業務臨時需要,直接向所屬機關索取公務統計資料時,應先知會所在機關統計單位。
二十七、為改進本方案統計工作或研究其他有關統計事項,得由本院主辦統計人員召集所屬機關主辦統計人員開會討論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