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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肆、原則重要性提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肆、原則重要性提案

十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三所稱「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係指法律見解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爭議,而有即時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者。

二十、各庭對於原則重要性提案是否提出,得行合義務性之裁量。但該法律爭議,如同時具備歧異提案之要件,應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二規定向大法庭提案。

二十一、各庭向大法庭為原則重要性提案前,無庸進行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二項之徵詢。但認有徵詢其他各庭意見之必要者,仍得為之,並準用第八點至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五點至第十七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