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伍、當事人之提案聲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伍、當事人之提案聲請
二十二、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四第一項所稱「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指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之見解,將紛歧之見解分別適用於本案,將有不同之裁判結果。至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僅說理有異,而裁判結果並無不同者,即非屬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歧異。
二十三、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四之聲請,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但民事事件之聲請人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情形,不在此限。 當事人於提出前項聲請前已依法委任代理人或委任律師為辯護人者,無庸重複委任。
二十四、各庭受理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四之聲請,如認其聲請不合法律程式或因不備法定要件致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無庸命其補正;如認其聲請有理由者,應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二或第五十一條之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