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伍、當事人之提案聲請
第 22 條

二十二、本法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稱「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指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之見解,將紛歧之見解分別適用於本案,將有不同之裁判結果。至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僅說理有異,而裁判結果並無不同者,即屬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歧異。

第 23 條

二十三、當事人於提出本法第十五條之四之聲請前已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無庸重複委任。

第 24 條

二十四、各庭受理本法第十五條之四之聲請,如認其聲請不合法律程式或因不備法定要件致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無庸命其補正;如認其聲請有理由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二或第十五條之三規定辦理。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68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320
NT$6,480
省 $2,1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伍、當事人之提案聲請」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