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提供勞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相關人員之隱私。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二 章 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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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條 5 章節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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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防治措施
第 4 條
第 5 條
- 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處理職場霸凌之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之通訊軟體等申訴管道。
- 前項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
第 6 條
- 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及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並公開揭示。
- 前項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職場霸凌之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 二、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 三、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並指定人員負責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調查、處理及申復程序。 四、調查人員資格及其利益迴避事項。 五、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協助申訴之人、參與及負責調查之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六、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七、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事實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八、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雇主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應對事業單位人員,實施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
- 前項人員為各級主管、負責及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協調及申復者,並另應實施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等相關教育訓練。
- 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得參照前四項規定辦理。
第 7 條
- 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一、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 (一)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等措施,避免申訴人遭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其有不利對待。 (二)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三)啟動調查程序,對申訴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及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四)依調查結果,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一)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二)告知被霸凌勞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 (三)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 雇主接獲被霸凌勞工陳述知悉職場霸凌事件,而其無協調或提起申訴之意願者,雇主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適當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