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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 筆:名稱 1・條文 9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9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自殺防治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自殺防治相關人力,指自殺關懷訪視人員及辦理自殺防治業務人員。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第 3 條預覽 ↗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應具備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法規之國外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其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或科…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第 4 條預覽 ↗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應接受下列訓練課程:
一、初階課程:
(一)法律及倫理規範。
(二)關懷訪視技巧。
(三)多元文化及多元性別概論。
(四)自殺防治守門人概論及…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第 5 條預覽 ↗
辦理前條訓練課程機關(構),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大學精神醫學、心理衛生系、所或科。
三、精神醫學、心理衛生專業非營利…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第 6 條預覽 ↗
第四條訓練課程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實體授課。
二、錄影、視訊、線上學習平臺或其他數位授課。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第 7 條預覽 ↗
辦理訓練課程之機關(構)於辦理訓練一個月前,應檢附實施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為之;結訓後,核發研習證書予參加訓練人員。 研習證書,應載明前項中央主…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者,其學歷得不受第三條規定之限制。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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