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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 27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所稱嚴重…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27 條預覽 ↗
無須處理之水或未接觸冷卻水不得於排放前,與處理後之廢 (污) 水混合。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7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登記之排放期間,排放廢(污)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停排放廢(污)水:
一、自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特…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27 條預覽 ↗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7 條預覽 ↗
事業辦理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文件應經技師簽證:
一、增加或變更與廢(污)水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其每日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致變更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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