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5 筆:名稱 1・條文 4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預覽 ↗
條文定位4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指祭祀公業派下員取得所有權之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或水源特定區計畫內土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第 3 條預覽 ↗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條土地時,得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後認定之。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第 4 條預覽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