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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 筆:名稱 1・條文 7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預覽 ↗
條文定位7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條規定訂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第 2 條預覽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認定其家庭成員為本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九條所定之經濟困難:
一、經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且取得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第 3 條預覽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視為前條所定對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
一、所有土地在二筆以上。但一筆房屋附著於多筆土地者,該土地以一筆計算之。
二、所有房屋在二筆以…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第 4 條預覽 ↗
經濟困難之認定及證明之核發,由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第 5 條預覽 ↗
依第二條申請經濟困難之認定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家庭發生火災、天然災害及其他重大事…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第 6 條預覽 ↗
申請人之經濟狀況於認定之日起一年後仍未改善者,應依本標準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第 7 條預覽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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