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依憲法第三十四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項及第八條制定之。
國民大會組織法第1條是根據憲法第34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4項和第8條制定的。
本法依憲法第三十四條制定之。
本法依憲法第三十四條制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法依憲法第三十四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項及第八條制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國民大會組織法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前配合修正完成。 二、依憲法增修條文後段規定,制定國民大會代表集會期間支給之費用。
本法依憲法第三十四條制定之。
本條未修正。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國民大會組織法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前配合修正完成。 二、依憲法增修條文後段規定,制定國民大會代表集會期間支給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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